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合规要点与执行现状
法规要点(原文已逐字核对)
- 文号/机关:国信办通字〔2025〕2号,网信办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;发文 2025-03-07(网页发布 2025-03-14);第十四条:自 2025-09-01 施行。
- 第五条(隐式标识):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」。
- 第十条(禁止行为):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,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」。
- 第十三条(责任条款):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网信、电信、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处理。
配套强标 GB 45438-2025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(发布 2025-02-28、实施 2025-09-01)已在全国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核实存在(检索页见第一批行业事件条目)。
对家装设计交付物的落地动作
- 给客户的 AI 效果图:图上加显式角标 + 文件保留原始导出版(元数据即隐式标识)。
- 二次修图与外包链:合同明确「不得删除、篡改标识(含元数据)」——第十条把「提供去标识工具/服务」也列为禁止行为。
- 平台发布:勾选平台 AI 内容声明开关(办法第六条对传播平台有核验要求,平台会收紧)。
执行现状(如实记录)
截至核对日(2026-09-30),公开渠道未检索到「未标识 AI 内容」的官方处罚/责令通报(搜索通道受限,未能穷尽检索)。在拿到官方通报前,网站内容对「处罚案例」应留空或写「暂无公开通报」,不得引用自媒体案例。
来源: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5-03/14/c_1743654684782215.htm (官方发布页,刊发 2025-03-14)|核对日期 2026-09-30